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浙江中科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72执290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7-09-13 | 2018-08-28 |
2 |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浙江中科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72执290号之二 | 港口作业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7-07-24 00:00:00 | 2018-08-28 |
3 |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浙江中科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72执290号之一 | 港口作业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7-07-07 00:00:00 | 2018-08-28 |
4 |
戴意飞、李靖雯等与闫庆华、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11民初356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戴意飞
...
展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8-03-28 |
5 |
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72执1593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7-03-28 | 2018-08-28 |
6 |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72执290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7-03-14 | 2018-08-28 |
7 |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与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72民初1988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6-12-29 | 2017-09-29 |
8 |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与宁波高发化纤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72民初1985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6-12-29 | 2017-09-11 |
9 |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72执15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6-11-28 | 2017-02-17 |
10 |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与浙江中科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浙72民初1986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6-09-13 | 2016-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浙72民初1988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被告- 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兰西县人民法院 | G43 | 2017-01-10 |
2 | (2016)浙72民初1985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被告- 宁波高发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7-01-10 |
3 | (2016)浙72民初1986号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被告- 浙江中科旭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6-10-27 |
4 | -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被告- 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G57 | 2016-09-25 |
5 | - | 港口作业纠纷 |
原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被告- 宁波高发化纤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G57 | 2016-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与被告闫庆华、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费军、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11民初356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靖雯 李帮才 王明芬 戴意飞 被告- 闫庆华 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 费军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11民初3566号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与被告闫庆华、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费军、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医疗费25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闫庆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医疗费261697.48元,误工费38187.4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损失966.56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15973.33元,丧葬费28775元,合计1346599.82元的70%计942619.87元,扣除已付的65000元,被告闫庆华尚应支付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877619.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费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医疗费261697.48元,误工费38187.4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损失966.56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15973.33元,丧葬费28775元,合计1346599.82元的30%计403979.95元,因被告费军已付550000元,故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尚需返还被告费军14602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闫庆华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1元,由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负担4884元(已预交),被告闫庆华、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714元,被告中 收起
...
展开
|
2017-05-27 |
2 |
原告戴意飞等人与被告闫庆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11民初356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靖雯 李帮才 王明芬 戴意飞 被告- 闫庆华 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 费军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11民初3566号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与被告闫庆华、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费军、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戴意飞、李靖雯、李帮才、王明芬诉请:1、被告闫庆华、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费军赔偿原告医疗费264524元,误工费39000元,护理费6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1350元,亲属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39829元,死亡赔偿金1283135元,伤葬费287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15613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被告费军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毛益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善康、人民陪审员包国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3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6-12-2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