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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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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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1执8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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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17 |
2 |
高软琴与郑志民、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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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21民初203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高软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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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19-06-22 |
3 |
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与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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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21民初19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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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3-30 |
4 |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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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11执615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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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8-09-07 |
5 |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高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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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民初227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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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18-10-09 |
6 |
胡麦秀、蔡光宾等与蔡光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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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198号之一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蔡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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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5-02 |
7 |
胡麦秀、蔡光宾等与蔡光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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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19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胡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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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17-09-26 | 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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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涛与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亿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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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20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赵红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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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7-03-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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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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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浚县人民法院 | G29 | 2018-09-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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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0621执836号 | 浚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6 | 详情 |
2 | (2018)豫0711执恢281号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0 | 详情 |
3 | (2018)豫0711执615号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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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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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 0621 民初19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 被告- 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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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法院公告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6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借款124300元;二、驳回原告开封市恒达预制桥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浚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1-08上传日期:2019-0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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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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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高软琴 被告- 郑志民 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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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软琴与被告郑志民、浚县新彩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的主要诉请为:1.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地皮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商铺地皮款430000元及30%违约赔偿金129000元共计55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浚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版刊登日期:2018-08-31上传日期:2018-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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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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