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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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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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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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视文化传播中心与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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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旅视文化传播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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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旅视文化传播中心与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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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旅视文化传播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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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梓潼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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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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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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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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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秦人广告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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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秦人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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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秦人广告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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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秦人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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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秦人广告有限公司与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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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秦人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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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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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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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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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8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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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56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被告- 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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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856号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支付广告费80000元和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滞纳金(利率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2元,由被告被告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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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2 |
(2017)渝0103民初8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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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5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被告- 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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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855号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支付广告费80000元和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滞纳金(利率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2元,由被告被告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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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3 |
(2017)渝0103民初8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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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56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被告- 龚文 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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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856号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龚文、被告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85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用80000元,滞纳金33140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3日,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与被告签订《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8月15日分两期为被告发布项目广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发布费用为80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该笔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用80000元,滞纳金33140元。)、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龙飞,渝中区法院民二庭地址: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87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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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4 |
(2017)渝0103民初8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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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5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被告- 龚文 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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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856号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龚文、被告桐梓县尧龙山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85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用80000元,滞纳金684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6日,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与被告签订《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原告目标公司接受被告委托在重庆市内为被告发布巴南区花灯节媒体广告,被告应予2016年3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发布费用为80000元;如被告不按期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则每天按未付款的1%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了电梯轿厢广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该笔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用80000元,滞纳金684元。)、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龙飞,渝中区法院民二庭地址: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87刊登日期:2017年02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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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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