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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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市监处字〔2020〕295号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2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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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2 | 嘉税一稽罚[2020]157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温州杰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14740407#-08#,开具日期:2018年9月3日,货物名称:*餐饮服务*餐饮费,价税合计:2695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将上述发票金额中的17300.00元列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用会计科目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于2019年3月将上述发票金额中的9650.00元列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用会计科目。因你单位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限额,未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已构成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上述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自行调整会计分录,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更正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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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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