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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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应急罚〔2021〕018号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21年7月9日,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对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点对点检查18立方液氨储罐区时,发现该液氨储罐区现场缺少泄漏报警器和液氨储罐区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缓冲罐区无围堰等3个问题,其中液氨储罐区等危险化学品仓库现场未设置泄漏报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3.0.4的规定,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7月19日对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涉嫌液氨储罐区等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公司副总经理、总经办文员、液氨储罐现场管理员三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现查明: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液氨储罐区等危险化学品仓库现场未设置泄漏报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3.0.4的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高新)应急检记〔2021〕007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应急责改〔2021〕007号)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公司副总经理、总经办文员、现场管理员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 2、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的主体身份;本机关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可以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对事故隐患情况能够立即落实并完成大部分整改,属于主动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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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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