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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鼎山

    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座5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谢兰兰、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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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谢兰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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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黄安华、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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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黄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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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冯惠敏、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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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冯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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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陈胜敏与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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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胜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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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万学题、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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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万学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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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纪军、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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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周纪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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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姚宋群、蒋科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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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姚宋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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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王智、蒋科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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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林王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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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方宇、蒋科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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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方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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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刘奇峰、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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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刘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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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0115执4417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02-21 详情
    2 (2022)浙0282执301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2-01-14 详情
    3 (2021)粤0309执1187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1-23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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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90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龚飞霞 蒋科广 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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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5民初9090号 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蒋科广、龚飞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蒋科广、龚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9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广银深圳2020年借字第121号)已解除;二、被告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的复利(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5988.89元、复利5.48元,之后的利息、利息的复利、罚息依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上述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15.4%,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被告蒋科广、龚飞霞对被告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科广、龚飞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金鼎山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上述款项,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17453.9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潘文,汪召亮 联系电话:0755-26805896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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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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