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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杰影城

    宁波文化广场希杰影城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88号-4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东文广新罚字﹝2016﹞第17号 宁波市江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被处罚人:宁波文化广场希杰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国文2016年10月9日当事人场所正在对外从事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提供的营业执照未包含从事电子游艺经营活动,同时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据此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前述经营行为已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场所摆放台数较少,违法经营期间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同时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此项情形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16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甬东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彩虹分理处(地址:彩虹北路9-13号、单位编码081501、罚没项目03010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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