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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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冯永刚、绵阳市美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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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绵阳市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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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20-06-24 |
2 |
绵阳市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渝商投资有限公司、冯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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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1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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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6 | 2018-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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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703民初1426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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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14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市美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渝商投资有限公司 冯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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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1426号原告绵阳市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渝商投资有限公司、冯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渝商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绵阳市美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此款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冯永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被告成都渝商投资有限公司、冯永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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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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