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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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州市中艺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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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787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中艺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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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9-06 | 2019-11-27 |
2 |
深圳市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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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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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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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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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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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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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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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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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众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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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众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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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程慧君、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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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程慧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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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惠州市中艺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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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中艺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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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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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75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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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戴志隆 被告- 曾向坤 深圳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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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63号曾向坤:本院受理原告戴志隆诉你方及深圳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向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志隆支付货款84048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志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规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7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曾向坤负担。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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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2 |
(2017)粤0304民初175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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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戴志隆 被告- 深圳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向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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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63号曾向坤:本院受理原告戴志隆诉深圳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简易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l、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048元,并自2013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起诉日的利息暂计3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立案楼第27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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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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