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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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有桥、龙有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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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田有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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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绿慧、周维华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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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
申请执行人-胡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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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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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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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李欠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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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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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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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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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行终321号 | - |
上诉人- 卫兵 卫军 卫宣明 卫宣坤 被上诉人- 刘九香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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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九香: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卫宣坤、卫宣明、卫军、卫兵与被上诉人岑巩县人民政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王天祥、王天旭、刘九香、卫宣国林地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因本院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请你看到本公告来我院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书记员李振宇(联系电话:86209433)领取上述材料。若你未来领取,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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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2 |
(2021)黔民终1033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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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103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枣庄市薛城区煤炭工业总公司 被上诉人- 贵州金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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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枣庄市薛城区煤炭工业总公司与上诉人贵州金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被上诉人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新桥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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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3 |
(2021)黔民终82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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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82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 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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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821号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陈勇:本院受理上诉人曾辉、曾伟、刘友平、李南英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原审第三人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旭永能源有限公司、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陈勇、肖松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黔民终82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曾辉、曾伟、刘友平、李南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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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4 |
(2020)黔民申4116号李德智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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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申4116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翟培军 再审被申请人- 岳都会 李德智 李组成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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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黔民申4116号李德智: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翟培军与被申请人岳都会、李德智、李组成,原审第三人赵群群、赵胜强、秦蒙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请你在看到本公告来我院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书记员冀凌馨(联系电话:86209432)领取上述材料。若你未来领取,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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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5 |
(2021)黔民终504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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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5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周永红 陈君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 李五一 杜媛娥 贵州佩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谢兰琴 冉先黎 朱兵 何恒 陈玲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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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504号谢兰琴、朱兵、周永红、陈玲、何恒、陈君: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贵州佩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冉先黎、谢兰琴、李五一、杜媛娥、朱兵、周永红、陈玲、何恒、陈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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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6 |
(2021)黔民终795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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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唐超一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宗明 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健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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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795号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宗明、邓健、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家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健、唐超一、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民终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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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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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林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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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9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陆静忠 被上诉人- 鲍林松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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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黔民申3205号鲍林松: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上海中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陆静忠与被申请人鲍林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请你在看到本公告来我院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书记员李振宇(联系电话:86209433)领取上述材料。若你未来领取,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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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8 |
(2021)黔民终950号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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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贵州亚特莱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君成惠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亚特莱安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郑德廉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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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950号北京君成惠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亚特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君成惠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亚特莱安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德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由审判长赵传毅、审判员伍静、审判员张文组成。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逾期提交证据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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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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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执异41号 | -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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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案外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执异41号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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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10 |
(2021)黔民申542号贵州省逸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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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申542号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何晓敏 再审被申请人- 陈平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逸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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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申542号贵州省逸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何晓敏与被申请人陈平,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逸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本院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请你在看到本公告来我院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书记员时薇(联系电话:86209518)领取上述材料。若你未来领取,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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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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