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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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彬、王贵群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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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3050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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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6-11 |
2 |
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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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执7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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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20-06-22 |
3 |
程永彬、王贵群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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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298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王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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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1-10 |
4 |
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宗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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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32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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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12 | 2019-12-05 |
5 |
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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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执保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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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31 00:00:00 | 2018-12-12 |
6 |
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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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344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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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7-12-15 |
7 |
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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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1539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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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13 | 2017-09-30 |
8 |
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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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1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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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3 | 2017-03-16 |
9 |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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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2743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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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7-26 | 2018-03-30 |
10 |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千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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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27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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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7-26 | 2018-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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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5民初3226号原告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宗香、谯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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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32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马宗香 谯永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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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3226号原告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宗香、谯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53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538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逾期,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宗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内的137157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谯永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内的137157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47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6917元,由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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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2 |
(2018)川0115民初3226号原告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宗香、谯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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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32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马宗香 谯永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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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3226号原告新千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马宗香、谯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37157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5月1日起以1371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马宗香、谯永东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诉讼费、律师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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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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