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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大汽车

    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普照汽车产业园云南信大办公楼附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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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154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 周红锦 当事人- 云南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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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周红锦与被告云南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周红锦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15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红锦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154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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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2

    (2022)云0111民初1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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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1民初1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风聚物流有限公司 何东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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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1641号云南风聚物流有限公司,何东声: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风聚物流有限公司,何东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五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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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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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154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 周红锦 被告- 云南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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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5459号原告周红锦诉被告云南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红锦主张:原告周红锦于2021年4月12日与云南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豪沃牌白色轻型仓栅式货车,并对车辆型号、价格等做出详细约定。原告按照要求支付了购车定金,被告一全权负责办理落户事宜,但被告时隔两个月即2021年6月24日才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车辆登记在李自润名下,车牌号为云D901BX)。2021年6月29日23时03分许,原告正常驾驶该车辆拉载箱装饮料沿昆磨高速公路自昆明行驶至磨憨方向K195+500米处时,车辆右侧后轮突然起火燃烧,造成该车辆及所载货物全部烧毁。原告立即拨打110、119求救,后元江县元江中队值班民警及元红路消防救站出警进行处置。因车辆已经彻底毁损无法适用,原告至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报废车辆时,才得知涉案车辆与原告落户注册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不一致。原告自提车使用仅仅13天,在正常行驶途中发生自燃。被告一、被告二将有质量缺陷的车辆出售给原告(该车系被告三生产),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被告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被告应赔偿该涉案车辆起火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为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16.5万、并赔偿购车款16.5万元的三倍金额即49.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30500元;诉讼请求第1、2项合计690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下午十四时三十分(2022年3月28日)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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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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