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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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方、王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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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1民初3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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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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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林龙涛、林龙琳、吴娟、余军兴、向珂、林翠芳、深圳市科力健身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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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财保1154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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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30 |
3 |
洪永泽、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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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53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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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8-17 |
4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健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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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1929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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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9-21 |
5 |
(2020)粤0304执14588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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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588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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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19 |
6 |
(2020)粤0304执1459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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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597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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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19 |
7 |
(2020)粤0304执1458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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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583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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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19 |
8 |
(2020)粤0304执14584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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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584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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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19 |
9 |
(2020)粤0304执14582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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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582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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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19 |
10 |
(2020)粤0304执14581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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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4581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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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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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嘉弘(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伯燊 林长征 李婷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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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20-09-02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嘉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伯燊 林长征 李婷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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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20-07-19 |
3 | (2000)深罗法经二初字第732号 | -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曾志光 梁礼贤 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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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6-07 |
4 | (2019)粤04民初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东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德芳 珠海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洪 郑雪融 周宇新 第三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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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1 | 2020-05-19 |
5 | (2018)粤03民终888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戴云新 被上诉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第三人- 曾志光 梁礼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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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6 | 2020-01-09 |
6 | (2018)粤03民终888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戴云新 被上诉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第三人- 曾志光 梁礼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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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03-17 |
7 | (2018)粤0304执恢22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汪恒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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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5-09 |
8 | (2017)粤0391民初38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孙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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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11-30 |
9 | (2017)粤0391民初37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王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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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11-30 |
10 | (2016)粤0304执106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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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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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54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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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5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林龙涛 林龙琳 吴娟 林翠芳 余军兴 深圳市科力健身投资有限公司 向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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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54号之一林龙涛、林龙琳、吴娟、余军兴、向珂、林翠芳、深圳市科力健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林龙涛、林龙琳、吴娟、余军兴、向珂、林翠芳、深圳市科力健身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0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龙琳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星河时代花园B区B7栋606房【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02454号】、被执行人林龙涛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星河时代花园B区B7栋607房【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02445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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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 |
(2020)粤0303执异3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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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3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曾志光 梁礼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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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异350号曾志光、梁礼贤、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20)粤0303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志光、梁礼贤、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路金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路金通的全部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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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3 |
(2020)粤0303执异3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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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3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曾志光 梁礼贤 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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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光、梁礼贤、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20)粤0303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志光、梁礼贤、保兴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路金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你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22725036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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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4 |
(2019)粤0304民初18577-18583、18585-1859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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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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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8577-18583、18585-18595号叶志武等人:本院受理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十八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8577-18583、18585-185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志武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各项费用具体数额、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详见附表2);二、驳回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数额详见附表2(已由原告预交),原、被告负担部分详见附表2。各案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下续附表:判决书附表2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姓名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时间违约金停收时间现金分期手续费截止日期停息停费日期诉讼费原告负担被告负担118577叶志武144917.134858.021900.54*2017/1/162017/5/16165002019/2/182017/5/164077.56145.233932.33218578沈侃289789.5918611.560*2017/7/162018/1/16165002019/2/182018/1/166805.07223.886581.19318579黄河松112692.9510796.970*2018/7/162019/1/1602019/2/182019/1/163106.16116.622989.54418580杨梅香256633.94410.978087.74*2017/1/162017/2/1650844.42019/2/182017/2/166394.58211.866182.72518581张勇260070.736817.920*2017/11/162018/5/16194042019/2/182018/5/166129.57204.13政务服务微法院微博微信热线主页未能找到您访问的页面,请求地址错误或页面不存在!5秒后自动跳转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页或点击https://www.szcourt.gov.cn跳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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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
5 |
(2019)粤0304民初18577-18583、18585-18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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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8577-18583、18585-1859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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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8577-18583、18585-18595号叶志武等人:本院受理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十八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8577-18583、18585-185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志武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各项费用具体数额、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详见附表2);二、驳回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数额详见附表2(已由原告预交),原、被告负担部分详见附表2。各案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下续附表:判决书附表2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姓名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时间违约金停收时间现金分期手续费截止日期停息停费日期诉讼费原告负担被告负担118577叶志武144917.134858.021900.54*2017/1/162017/5/16165002019/2/182017/5/164077.56145.233932.33218578沈侃289789.5918611.560*2017/7/162018/1/16165002019/2/182018/1/166805.07223.886581.19318579黄河松112692.9510796.970*2018/7/162019/1/1602019/2/182019/1/163106.16116.622989.54418580杨梅香256633.94410.978087.74*2017/1/16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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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
6 |
(2020)粤03执1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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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洪永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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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53号洪永泽: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62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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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7 |
(2019)粤0304民初36662-366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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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6662-366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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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6662-36672号田寿沧等人:(详见附表)本院受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具体金额、截止时间详见附表,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各被告支付律师费;三、判令各被告支付各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陈萍、人民陪审员刘玉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官网)附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诉讼请求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截止日期合计1(2019)粤0304民初36662号田寿沧119388.472317.199900013803.672019年2月18日145409.332(2019)粤0304民初36663号伍英1045852234.47579.613428.729753.012019年2月18日127580.743(2019)粤0304民初36664号李华丽214889.352360.94115852100.0616988.972019年2月18日247924.324(2019)粤0304民初36665号张荣生135590.43804.9697501563.5717332.952019年2月18日168041.885(2019)粤0304民初36666号何亚东129946.7510958.743255.48024133.352019年2月18日168294.326(2019)粤0304民初36667号吴燕凤140855.652019.7665002442.8110315.342019年2月18日162133.567(2019)粤0304民初36668号郭春燕170413.692071.796500596.214533.872019年2月18日194115.558(2019)粤0304民初36669号陈文辉2168002014.027907.492871.5816889.192019年2月18日246482.289(2019)粤0304民初36670号张鹏2020552121.6711380.8234517971.422019年2月18日233873.9110(2019)粤0304民初36671号何凌127821.462016.5812281.64015258.992019年2月18日157378.6711(2019)粤0304民初36672号庄纺妹179159.8213311.625370政务服务微法院微博微信热线主页未能找到您访问的页面,请求地址错误或页面不存在!5秒后自动跳转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页或点击https://www.szcourt.gov.cn跳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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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8 |
(2019)粤0304民初36662-366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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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6662-366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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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6662-36672号田寿沧等人:(详见附表)本院受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具体金额、截止时间详见附表,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各被告支付律师费;三、判令各被告支付各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陈萍、人民陪审员刘玉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官网)附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诉讼请求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截止日期合计1(2019)粤0304民初36662号田寿沧119388.472317.199900013803.672019年2月18日145409.332(2019)粤0304民初36663号伍英1045852234.47579.613428.729753.012019年2月18日127580.743(2019)粤0304民初36664号李华丽214889.352360.94115852100.0616988.972019年2月18日247924.324(2019)粤0304民初36665号张荣生135590.43804.9697501563.5717332.952019年2月18日168041.885(2019)粤0304民初36666号何亚东129946.7510958.743255.48024133.352019年2月18日168294.326(2019)粤0304民初36667号吴燕凤140855.652019.7665002442.8110315.342019年2月18日162133.567(2019)粤0304民初36668号郭春燕170413.692071.7965005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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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9 |
(2019)粤0391执15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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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81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王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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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81号王宏: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3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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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10 |
(2019)粤0391执15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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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80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孙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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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80号孙明: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3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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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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