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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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毅盛商行与林东勇,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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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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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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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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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52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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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6520号开庭传票。原告石狮市传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塔式起重机租金人民币16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246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塔式起重机租金产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逾期一日20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18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日承办法官:康志强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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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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