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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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长久与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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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931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万长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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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9-12-13 |
2 |
米发余与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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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931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米发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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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9-12-13 |
3 |
袁义琼与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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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931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袁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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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9-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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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5民初9315号原告万长久与被告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笑难、被告林云、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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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931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万长久 被告- 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张笑难 林云 张勇霖 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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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笑难、林云、张勇霖、毛伟: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5民初9315号原告万长久与被告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笑难、被告林云、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支付原告万长久货款88542元及水拍公司迟延履行货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支付原告万长久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1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6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03元,由原告万长久负担803元,由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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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2 |
(2017)川0105民初9316号原告袁义琼与被告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笑难、被告林云、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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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931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袁义琼 被告- 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张笑难 林云 张勇霖 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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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笑难、林云、张勇霖、毛伟: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5民初9316号原告袁义琼与被告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笑难、被告林云、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支付原告袁义琼货款47954元及水拍公司迟延履行货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支付原告袁义琼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9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03元,由原告袁义琼负担803元,由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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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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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9314号原告米发余与被告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笑难、林云、张勇霖、毛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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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931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米发余 被告- 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张笑难 林云 张勇霖 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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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笑难、林云、张勇霖、毛伟: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5民初9314号原告米发余与被告成都博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光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笑难、林云、张勇霖、毛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支付原告米发余货款111062元及水拍公司迟延履行货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支付原告米发余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9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87元,由原告米发余负担1487元,由被告张勇霖、被告毛伟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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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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