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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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18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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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18号 | - |
当事人-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新坝支行 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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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18号本院于2016年06月17日受理了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00005124652103号,出票日期2016年5月30日,出票金额7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账号:9517-95170155100000062,付款行:浦发杭州分行德胜支行。收款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账号:47545820234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新坝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1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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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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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18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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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18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新坝支行 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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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00018号申请人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第3100005124652103号,出票日期2016年5月30日,出票金额7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账号:9517-95170155100000062,付款行:浦发杭州分行德胜支行。收款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账号:47545820234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新坝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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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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