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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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叶青等与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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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民终38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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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9 |
2 |
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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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7民初335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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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1-01-13 |
3 |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明之达金属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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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5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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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6-30 |
4 |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明之达金属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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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531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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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3-31 |
5 |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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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3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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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07 | 2019-08-07 |
6 |
5713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叶青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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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5713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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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7-02 |
7 |
苏州恩凯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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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财保45号 | - |
申请人-苏州恩凯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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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2-11 |
8 |
556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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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55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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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10-28 |
9 |
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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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1776号 | 抵押权纠纷 |
原告-苏州新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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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8-12-25 |
10 |
10491上海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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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0491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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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1-08 | 2019-03-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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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91民初73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道荣 叶青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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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08-20 |
2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叶青 被告- 黄道荣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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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5 | 2020-06-04 |
3 | (2018)苏05民初1431号 | - |
原告- 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黄道荣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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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G76中缝 | 2020-01-14 |
4 | (2018)苏05民初143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道荣 叶青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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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3 | 2019-12-29 |
5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众恒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道荣 叶青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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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5G48中缝 | 2019-05-05 |
6 | (2016)苏0509民初809号 | - |
原告-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道荣 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叶青 叶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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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1G44中缝 | 2016-12-13 |
7 | (2016)苏0509民初8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施学良 被告- 黄道荣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叶青 叶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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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法院 | 七版 | 2016-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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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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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8422号 | - |
当事人-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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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苏0509执8422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黄道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307034016)、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精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5906014012)、叶碎丽(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302254028)。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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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2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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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9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道荣 叶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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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9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50702014M1000046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8月10日的罚息304958.33元,以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75%(于每年12月15日调整,为一年期LPR报价平均利率加115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50702015M1000002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8月10日的罚息305686.82元,以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75%(于每年1月21日调整,为一年期LPR报价平均利率加115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罚息。三、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8.6万元。四、被告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对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7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8676元,由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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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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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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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9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叶碎丽 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道荣 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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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9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126678.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7日,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本利暂合计为10126678.27元。二、判令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6万元;三、判决被告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道荣、叶碎丽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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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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