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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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7]240号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黄石肉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3072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88号自编D座 法定代表人:芦从先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1月17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芦从先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证据四:受委托人陈家欣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对受委托人陈家欣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 2017年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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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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