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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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浩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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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特107号 | - |
当事人-郑州浩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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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31 |
2 |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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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3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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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1 | 2019-06-13 |
3 |
伍海琼、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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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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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00:00:00 | 2018-12-28 |
4 |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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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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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30 |
5 |
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马剑冰、东莞市伟辉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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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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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29 |
6 |
谭俊华、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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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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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28 |
7 |
东莞市速发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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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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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27 |
8 |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世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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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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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7-06-29 | 2017-09-29 |
9 |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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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1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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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20-08-06 |
10 |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百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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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47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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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5-12 | 2018-03-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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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公告(大连诚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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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4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大连诚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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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4231号大连诚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91210213071574298C):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大连诚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大连诚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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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2 |
(2016)粤1972执12291号被执行人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查封清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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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2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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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229号之一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1972执12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你(单位)的银行存款10034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裁定书及相应的查封清单(№.00317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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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
3 |
(2016)粤1972民初482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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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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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824号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玄弘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10月17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价卡、当事人须知、上诉须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提交了报价单、送货单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8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7日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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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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