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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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朝康、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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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执异1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郭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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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9 |
2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之平、李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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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5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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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2 |
3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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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51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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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2 |
4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平祥、黄佐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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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5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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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2 |
5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亮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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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5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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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4 |
6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蜀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邓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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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48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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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5 |
7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淞文、王玫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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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291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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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2 |
8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蜀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鸿发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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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2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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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9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蜀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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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财保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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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05 |
10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寿彬、黄帮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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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2民初48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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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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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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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宏春 李诗琦 黄家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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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民初9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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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2 |
(2019)川1502民初4731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旭东、成都骏风贸易有限公司、张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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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4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旭东 成都骏风贸易有限公司 张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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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4731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旭东、成都骏风贸易有限公司、张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安旭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和从2017年4月21曰至2019年2月15日的利息、发利747027,05元及2019年2月15日至债权实现日止的利息和复和(2019年2月16日以后的利息和复利按月利息10.212495‰计算);二、判令被告成都骏风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翠屏5岷江北路72号F2-1幢2层1号的抵押财产我行具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张毅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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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3 |
(2018)川1502民初6920号原告陈伟诉被告李泽彬、伍维琼,第三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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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692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伟 当事人-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泽彬 伍维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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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6920号原告陈伟诉被告李泽彬、伍维琼,第三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第三人办理抵押权解除手续;2、判决二被告按约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路174号5楼6号房屋的过户手续;3、判令二被告按约承担房屋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250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19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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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4 |
(2019)川1502民初1518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维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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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1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雷维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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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1518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维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维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7‰的标准计算;2015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8.255‰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和利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维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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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5 |
(2019)川1502民初1626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坤、杨通华、肖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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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1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坤 杨通华 肖开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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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1626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坤、杨通华、肖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分别按月利率11.275‰和16.9125‰的标准计算;2014年6月25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6.9125‰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6元,由被告罗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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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6 |
(2019)川1502民初1518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维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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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1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雷维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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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1518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维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雷维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和从2014年12月21日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及复利71683.6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2018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和复利按月利息18.25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9时30分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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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7 |
(2019)川1502民初1626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罗坤、杨通华、肖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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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1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坤 杨通华 肖开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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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1626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罗坤、杨通华、肖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罗坤、杨通华、肖开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和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及复利263709.9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2018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和复利按月利息16.9125‰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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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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