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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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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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执2921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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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2-18 |
2 |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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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3民初623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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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05 |
3 |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耕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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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3民初6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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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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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山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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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特82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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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02 |
5 |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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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83执1896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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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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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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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91民初189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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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01 |
7 |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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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83民初306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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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1-10 |
8 |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新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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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1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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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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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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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民申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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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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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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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81执2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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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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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881民初1957号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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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81民初19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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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360300MA****EW9H):本院受理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承办人:徐奇琦、罗晶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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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2 |
(2017)浙0881民初5710号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日成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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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日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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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袁日成(3302261974****1917):本院受理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袁日成支付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袁日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承办人:徐奇琦、罗晶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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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3 |
(2018)浙0881民初1957号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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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81民初19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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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360300MA****EW9H):本院受理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9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货款15万元(含质保金),及逾期支付利息(以拖欠的115000元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8年6月13日联系人:徐奇琦、罗晶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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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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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81民初5565号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强买卖华通纠纷副本送达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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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81民初5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 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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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91361129677****590):本院受理原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55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华通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张强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9年2月27日联系人:李亿朝联系电话:0571-4119121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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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
5 |
(2017)浙0881民初5710号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日成买卖合同纠纷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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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日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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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袁日成(3302261974****1917):本院受理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7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8年1月8日联系人:徐奇琦、罗晶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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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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