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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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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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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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2 |
2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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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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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2 |
3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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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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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2 |
4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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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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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2 |
5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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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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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2 |
6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绍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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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9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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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7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希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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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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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8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佳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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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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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9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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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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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10 |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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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42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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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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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4民初81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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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8-04-29 |
2 | (2017)川0104民初13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辉 周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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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01-18 |
3 | (2017)川0104民初13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辉 周海燕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圣法庭 李军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王辉 周海燕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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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8 |
4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辉 周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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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19 | 2017-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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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4民初8110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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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1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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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4民初8110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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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2 |
(2018)川2002民初4234号案件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平、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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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2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平 魏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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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234号案件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平、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2002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平、魏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058.38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自每笔物业费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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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3 |
(2018)川2002民初4206号案件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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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2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尹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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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206号案件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2002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574.4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自每笔物业费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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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4 |
(2018)川2002民初4248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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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2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家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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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248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物业服务费2,870.49元及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每月物业服务费136.69㎡×1.2元/㎡•月=164.0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家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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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5 |
(2017)川0104民初8110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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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1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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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格伊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6月27日欠付的物业费用134478.9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物业费用6275.68元,并以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为1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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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6 |
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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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33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阳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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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326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220.27元,并以欠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付款期间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为55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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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7 |
(2018)川2002民初2285号案件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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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22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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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2285号案件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677.45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自每笔物业费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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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8 |
(2018)川2002民初2246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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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22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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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2246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677.46元,并分段自每笔物业费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李科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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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9 |
(2018)川2002民初2053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刁强、黄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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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20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刁强 黄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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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2053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刁强、黄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英、刁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28日至2016年11月16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388.65元,并分段自每笔物业费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二、被告黄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78.69元,并分段自每笔物业费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黄建英、刁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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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10 |
(2018)川2002民初2245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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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22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彭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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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2245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909.14元、2013年12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生活垃圾清运费267元,合计6176.14元及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每月物业服务费122.8㎡×1.2元/㎡•月=147.36元,每月垃圾生活清运费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彭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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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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