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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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应急罚〔2019〕07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8月08日对宁波立升仓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8月8日,北仑区霞浦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立升仓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生产相关台账记录。经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调查,宁波立升仓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公司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立升仓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08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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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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