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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顺隆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马山工业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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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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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30
    2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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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2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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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1-03-29
    3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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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63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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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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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03民初2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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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民初2775号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资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货款本金473326.60元;2、判令被告一、二支付上述货款利息17868.74元(利息以货款本金473326.6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为17868.74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1年6月1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荷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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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2

    关于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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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10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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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络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10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5434.1元及利息(以35434.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2.48元,由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8.14元,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4.3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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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3

    关于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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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10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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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宇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嘉皓盈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1041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荷塘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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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4

    关于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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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63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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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基顺隆新型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632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荷塘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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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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