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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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310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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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18 |
| 2 |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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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260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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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11-20 |
| 3 |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陈耀财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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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260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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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11-21 |
| 4 |
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韦恒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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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495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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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0 | 2019-01-03 |
| 5 |
韦恒山与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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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韦恒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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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6-07-28 | 2016-12-3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桂0105民初1636号 |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王立辉 被告- 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 赔偿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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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2-04 |
| 2 | (2017)桂0105民初1635号 |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梁清 被告- 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 赔偿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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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2-04 |
| 3 | (2017)桂0105民初1637号 |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陈萍 被告- 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 赔偿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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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4 |
| 4 | (2017)桂0105民初1638号 |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陈耀财 被告- 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 赔偿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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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2-04 |
| 5 | (2017)桂0105民初1637号 |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陈萍 被告- 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 赔偿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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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2-04 |
| 6 | (2016)桂0105民初25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南宁荣宝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原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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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6-09-2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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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7562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王立辉 当事人- 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荣宝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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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立辉诉被告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南宁荣宝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7562号,提出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4年年终奖115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143.2元(2523.8元/月×2个月×2),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失业进损失11760元(1400元/月×6个月×2)4.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及直接送达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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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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