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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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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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202民初40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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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7-04 |
2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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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934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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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8-15 |
3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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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3财保43号 | - |
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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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3-16 |
4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创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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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3财保44号 | - |
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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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3-16 |
5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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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3财保50号 | - |
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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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3-16 |
6 |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揭阳市和丰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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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3财保51号 | - |
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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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3-16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揭阳市玉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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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执145号之十八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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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6-16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黄鸿明、黄昭纯、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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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2民初1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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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21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黄鸿明、黄曼玲、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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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2民初13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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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20 |
10 |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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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2民终46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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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6 | 2018-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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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750号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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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7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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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750号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750号案】,因被告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750号民事上诉状一份,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 上诉金额(暂计至被上诉人起诉之日)为:40015892.35×7.7%×141/365=1190280.94元。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226372021-08-1815:15:49:0联系人:董广绪、傅远泓(2021)粤0105民初750号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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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105执保293号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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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2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 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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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93号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93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8781612021-04-1616:26:28:262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93号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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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3 |
(2021)粤0307执8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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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841号 | - |
原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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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841号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黄昭纯、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7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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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4 |
(2021)粤0105民初750号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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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7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 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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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750号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新兴东路飞燕四巷金凤园D栋)、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以东、天福东路以北金凤帝苑1/38号铺)、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天福东路以南梅兜路以西金凤百合花园10号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750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资金人民币40315892.35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附件列示的每笔投入款项分别计算后加总,每笔投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以该笔投入款项金额为基础,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每笔投入款项的计费期间为自原告投入该笔投入款项之日(投入日期详见附件)起算至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该笔投入款项之日止,资金占用费暂算至2020年12月28日为17009775.55元;3、判令本案的争议解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证费、认证费、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7987112021-02-1916:17:44:857联系人:董广绪、钟燕琴(2021)粤0105民初750号广州市高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新兴东路飞燕四巷金凤园D栋)、揭阳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以东、天福东路以北金凤帝苑1/38号铺)、揭阳市榕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天福东路以南梅兜路以西金凤百合花园10号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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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5 |
(2020)粤03执异1220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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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20号 | - |
原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熙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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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220号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黄昭纯、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黄昭纯、佛山市万熙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220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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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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