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浔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7号 | 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019年10月16日9时45分,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菱东村的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正常生产。检查全程由现场负责人冯旭斌陪同,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有生产带有“和颐”标识的印刷制品,在现场负责人出示的印刷企业印刷品承印登记簿中未有上述标识印刷制品承印登记的信息。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文书,该企业现场负责人冯旭斌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签字。2019年10月16日,经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涉嫌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10月17日,办案人员对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旭斌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17日,此案调查终结。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和检查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场所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3.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旭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冯旭斌的身份与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关系。4.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旭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10月份期间,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本局认为湖州新湖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已构成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违法行为。本局于2019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浔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7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三)……;(四)……。”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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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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