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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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仲吉洋与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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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2民初14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仲吉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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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26 |
2 |
王越与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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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6民初729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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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0 |
3 |
梁爽、吴江民等与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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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2民初59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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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0 |
4 |
刘翔与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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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4637号 | 肖像权纠纷 |
原告-刘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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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9-28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张意烽、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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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25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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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0-15 |
6 |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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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1726号之三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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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21-05-11 |
7 |
徐世明与向阳、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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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1726号之二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徐世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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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21-05-11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与喻言、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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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6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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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0-16 |
9 |
刘峻良、李琨等与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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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855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刘峻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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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10-30 |
10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与被告张剑波、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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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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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8-06-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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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 沈永强 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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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4-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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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8民初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诉被告张剑波、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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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被告- 张剑波 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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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8民初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诉被告张剑波、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剑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92129.33元和支付截止2017年11月16日的欠息、罚息、复息合计14805.46元。二、被告张剑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欠息、罚息和复息(欠息以贷款本金592129.33元为基数,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计算;罚息以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欠息利率上浮50%计算;复息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本金,按欠息利率上浮50%计算,均从2017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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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2 |
(2018)川0108民初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诉被告张剑波、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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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被告- 张剑波 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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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诉被告张剑波、成都环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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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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