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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艺霖

    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1905房(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夏晓玲与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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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105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夏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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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3-19
    2

    广州金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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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597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金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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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4-07 2020-04-20
    3

    广州乐语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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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20687、20688、20689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州乐语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
    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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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7 2019-12-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9497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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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94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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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497号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拖欠的业务扣罚款共775126.7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01月25日期间拖欠的电费192346.56元;3、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天河区天河路525号物业内的手扶电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835742021-04-2015:44:10:286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1)粤0106民初9497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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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2

    (2020)粤0103执异310号夏晓玲与被执行人广州乐语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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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执异310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夏晓玲 当事人- 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 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乐语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 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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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执异310号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晓玲与被执行人广州乐语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3执6162号]中,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法人股东,且不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驳回申请执行人夏晓玲要求追加第三人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2019)粤0103执6162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黄斐斐、林虹联系电话:8300585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741302020-09-2117:42:27:552(2020)粤0103执异310号夏晓玲与被执行人广州乐语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冠艺霖通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送达,申请,有限公司,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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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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