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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博电器

    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五里牌34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1民初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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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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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850号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54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95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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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2

    (2021)浙0211民初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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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1民初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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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850号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赛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赛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闽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59542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才595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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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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