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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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春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也纳金万利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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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好春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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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5-11 00:00:00 | 2018-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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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44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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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446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锦鑫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仁瑞(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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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4460号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梁锦、范小婷、梁智程:本院受理原告仁瑞(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锦鑫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四梁锦、被告五范小婷、被告六王艳霞、被告七梁智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第26至36期租金3,697,213.00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第25期租金产生的迟延罚息3,226.67元;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第26至36期租金产生的迟延罚息120,798.29元(迟延罚息以第26至36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06%的标准,从第26至36期租金合同约定付款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9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第29至36期租金产生的迟延罚息差额215,782.11元(迟延罚息差额以第29至36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06%的标准,从租金加速到期日2021年3月19日起算,最终计算至第29至36期租金合同约定付款日);5.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留购款10,000.00元;6.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75,000.00元;7.判决原告没收被告一已支付的保证金1,000,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5,122,020.07元,详见附件《逾期款项统计表》)8.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前述第一至六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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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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