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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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艺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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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370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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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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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琼,深圳市有间茗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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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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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5 |
3 |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诉马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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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38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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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2 |
4 |
马某诉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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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50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马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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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2 |
5 |
罗晓春与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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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4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罗晓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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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5-07 |
6 |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艺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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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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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1-03-30 |
7 |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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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3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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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3-30 |
8 |
窦小玲、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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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7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窦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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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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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邓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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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16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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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11-25 |
10 |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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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16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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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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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7334号(2021)粤0307执173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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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733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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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7334号郭盛高: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1682号、(2019)粤0307民初14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73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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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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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3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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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3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客串小酒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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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311号深圳市龙岗区客串小酒馆、杨旭: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深圳市龙岗区客串小酒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03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2018)甘坑租赁第050号《甘坑客家小镇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5日解除;二、判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2019)甘坑租赁第006WB号《甘坑客家小镇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外摆区域租赁)》于2020年7月15日解除;三、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合计90,920.27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金额每日0.3‰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的违约金为10,626.36元,计算明细详见附件;之后以90,920.27元为基数,按每日0.3‰的标准计算,计至被告一完全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水电费合计9,663.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金额每日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的违约金为8,581.29元,计算明细详见附件;之后以9,663.00元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计算,计至被告一完全付清之日止);五、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还商铺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共计115,072.83元(按2020年6月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2021年3月20日止,计算明细详见附件);六、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还商铺违约金共计151,379.20元(按2020年6月的每日基本租金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至2021年3月20日止,计算明细详见附件);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551.87元;八、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为401,794.8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丹电话:0755-2853710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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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3 |
(2021)粤0307民初203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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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3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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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0356号梅文玲: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文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035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彭广美电话:0755-8482545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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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4 |
(2021)粤0307民初238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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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38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野人花园园东餐饮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野人咖啡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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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3861号深圳市龙岗区野人咖啡吧: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兆祥、深圳市龙岗区野人咖啡吧、深圳市野人花园园东餐饮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2386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合计165482.85元;及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水电费2677元及其违约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还商铺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共计36572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还商铺违约金48728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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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5 |
(2019)粤0307民初143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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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3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罗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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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331号罗国华: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1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村甘坑路甘坑小镇项目第9栋第二层630平方米的房屋作韩国料理自助烧烤、字画商业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8年4月1日解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华侨城文创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共计36178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6727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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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6 |
(2019)粤0307民初143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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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3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有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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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332号王有春: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14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村甘坑路甘坑小镇项目七都一一六-54-3号作民饰族服商业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15日解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华侨城文创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共计316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91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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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7 |
(2019)粤0307民初143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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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3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赵子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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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333号赵子东: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子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1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村甘坑路甘坑小镇项目第一层36平方米的房屋作磨香油商业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华侨城文创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共计577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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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8 |
(2019)粤0307民初143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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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3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邓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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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334号邓小兵:原告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1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村甘坑路甘坑小镇项目七都一一六11-201号140平方米的房屋作哥伦布咖啡商业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15日解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华侨城文创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共计9456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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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9 |
(2021)粤0307民初102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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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琼 深圳市有间茗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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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202号深圳市有间茗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琼、深圳市有间茗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020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时30分在布吉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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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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