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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耐奇制锁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大道南9号之四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东弘明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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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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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李长骏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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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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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谭杏、中山市华府名灯照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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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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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汪东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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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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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彭明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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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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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山市华府名灯照明有限公司、谭杏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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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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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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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 黄根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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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黄根盈: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黄根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根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支付加工款53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黄根盈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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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2

    (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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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 彭明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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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彭明桂: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彭明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明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支付加工款50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1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预交),由被告彭明桂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石一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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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3

    (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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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 汪东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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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汪东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汪东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东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支付加工款65738.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738.8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预交),由被告汪东军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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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4

    (2020)粤2072民初150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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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501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 李长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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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5016号李长骏: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李长骏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支票款项4128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长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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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5

    (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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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 黄根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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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黄根盈: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黄根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电镀加工费5356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向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粤2072民初14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根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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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6

    (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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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 彭明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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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彭明桂: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彭明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电镀加工费50169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粤2072民初14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彭明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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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7

    (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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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 汪东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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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汪东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汪东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电镀加工费65738.81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粤2072民初14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汪东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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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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