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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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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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2499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 被告- 郭伟 吴丛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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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7民初32499号之一 吴丛笑、郭伟: 原告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与被告郭伟、吴丛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伟、吴丛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支付2003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物业管理费74684.22元以及2003 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水费242.9元、排污费68.28元、垃圾处理费52.82元; 二、被告郭伟、吴丛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支付滞纳金(分别以当月欠费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滞纳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月欠费总额×3.85%÷360天×违约天数,各项数值详见附表);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负担1393.85元,被告郭伟、吴丛笑共同负担1394元。该1394元款项由被告郭伟、吴丛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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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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