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朱时琼、李基松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朱时琼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朱时琼、李基松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朱时琼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黎兆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黎兆美与李基松、龙水、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伏秋、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中医药大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黎兆美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邓德华与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原告-邓德华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黎兆美与李基松、龙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黎兆美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朱时琼诉被告龙水、李基松、郑伏秋、江西中医药大学,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112民初18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朱时琼 被告- 郑伏秋 江西中医药大学 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龙水 李基松 收起
...
展开
|
龙水: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时琼与被告龙水,李基松,郑伏秋,江西中医药大学,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联系人:缪光明联系电话:0791-83732680 收起
...
展开
|
2021-08-06 |
2 |
原告黎兆美诉被告李基松、龙水、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伏秋、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中医药大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12民初11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黎兆美 被告- 李基松 龙水 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郑伏秋 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医药大学 收起
...
展开
|
龙水:本院受理原告黎兆美与被告李基松、龙水、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伏秋、江西汇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中医药大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1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4日联系人:黄乐明电话:83732165 收起
...
展开
|
2020-11-04 |
3 |
原告黎兆美诉被告李基松、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中医药大学、郑伏秋、龙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12民初11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黎兆美 被告- 李基松 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江西中医药大学 郑伏秋 龙水 收起
...
展开
|
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水:本院受理原告黎兆美与被告李基松、南昌百通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中医药大学、郑伏秋、龙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联系人:黄乐明电话:83732165 收起
...
展开
|
2020-06-1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