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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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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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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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季颖凡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972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颖凡支付投资本金680000元;二、驳回原告季颖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77.88元,保全费4908.94元,由原告季颖凡负担3940.23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46.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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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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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9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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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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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694号高岩、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撒雄宇与被告高岩、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滨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嘉年木棉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6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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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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