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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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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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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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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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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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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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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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方彪 被告- 苏永昭 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 黄澍新 周楚龙 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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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 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 本院受理原告方彪诉被告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方彪对(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之二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联系人:周宏圣 联系电话:0755-21087449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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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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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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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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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本院受理原告方彪诉被告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方彪对(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之二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联系人:周宏圣联系电话:0755-21087449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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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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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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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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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原告方彪与被告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方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800元,退回原告方彪。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联系人:周宏圣联系电话:0755-21087449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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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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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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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方彪 被告- 苏永昭 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 黄澍新 周楚龙 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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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 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 原告方彪与被告周楚龙、深圳市宏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泰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澍新、深圳市正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永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18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驳回原告方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800元,退回原告方彪。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联系人:周宏圣 联系电话:0755-21087449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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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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