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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桥建科

    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以南双亭路以东自在天地商业中心1幢070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娟萍、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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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3执223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杨娟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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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0-12-11
    2

    蒋国斌、李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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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3执恢10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蒋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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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8-19 2020-12-11
    3

    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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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15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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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2-07
    4

    施荷英、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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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3执1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施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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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06-16 2020-06-29
    5

    蒋国斌、李纲、李卓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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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3执16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蒋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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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9-09-16 2019-10-09
    6

    蒋国斌与李纲、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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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3民初112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蒋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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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8-12-19 00:00:00 2019-01-23
    7

    绍兴县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陈清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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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民终4221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绍兴县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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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12 2017-03-22
    8

    陈清清与绍兴县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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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03民初8430号 劳动争议

    原告-陈清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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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10-21 2016-1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603执4974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9-03 详情
    2 (2020)浙0603执2236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27 详情
    3 (2020)浙0602执1525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09 详情
    4 (2020)浙0603执1230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05 详情
    5 (2019)浙0603执1624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3-18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4664号原告吴志清与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传票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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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466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吴志清 被告- 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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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清诉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6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000元及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9769.06元(利息以46000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为9769.06元。2021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明敏、人民陪审员周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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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2019)浙0602民初3724号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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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37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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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人民币54428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及149428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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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0
    3

    (2019)浙0602民初3724号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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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37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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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建科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鑫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37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维保费54428元、履约保证金95000等合计149428元,及149428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9-05-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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