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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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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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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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31 |
2 |
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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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19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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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10 |
3 |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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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537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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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13 |
4 |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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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388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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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19-01-03 |
5 |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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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149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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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8-07-12 | 2018-12-03 |
6 |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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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8183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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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8-01-25 | 2018-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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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8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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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818号 | - |
原告-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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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818号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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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2021)粤03执26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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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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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54号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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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3 |
(2019)粤03民初19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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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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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1987号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本金及利息1300000000元、延期利息204118055.56元;二、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项下的票据款600000000元及票据本金6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亿元自2018年5月4日起、1亿元自2018年5月9日起、1亿元自2018年6月4日起、1亿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1亿元自2018年7月5日起、1亿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项下的应收账款200000000元及利息30505555.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项下的应收账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7077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74226.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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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4 |
(2020)粤03执55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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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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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519号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43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5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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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5 |
(2019)粤03民初1987号庭前证据交换、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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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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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987号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于本院领取,逾期未取即视为送达。现定于2020年10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0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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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6 |
(2018)粤03执22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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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2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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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291号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5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2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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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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