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胡树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民终124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胡树峰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7 |
2 |
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郑凤勤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民终1400号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上诉人-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06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张迪、陈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民初7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15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朱雪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7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刘红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5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5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崔治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5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董晓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4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赵淑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1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李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民初7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徐广 刘晓芳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23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民初7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王赛男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23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民初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陈丽梅 韩东兴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6-23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赵淑森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03执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立即履行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6-10 |
5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崔治国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03执5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立即履行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6-10 |
6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夏晓峰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03执5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立即履行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6-08 |
7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山县生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03执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立即履行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6-08 |
8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宋振鹏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03执5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立即履行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6-08 |
9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辽0703执5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任红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03执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立即履行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1-06-08 |
10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辽0703民初1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被告- 杨光辉 闫春梅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9-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