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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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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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02行审6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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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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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福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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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民特41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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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1-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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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474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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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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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747号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05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56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21年5月6日;以10056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4元,由被告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8.4元,原告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16元,由被告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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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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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747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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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4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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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4747号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560元整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056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目前暂计:200560元。二、由被告海南华峰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16时15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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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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