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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致租车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十八层1801-039
    • 简介:-
    • 法律诉讼 4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锦达、颜招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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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刘锦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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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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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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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潘文彬、肖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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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潘文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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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桂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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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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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陈淑兰、赵坤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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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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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玉英、李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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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周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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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邓睿豪、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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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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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周亮周秀英刘洁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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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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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王凤台、赵秀军、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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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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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赵秀军、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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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赵秀军
    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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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36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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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6254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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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6254号之一陆炳安、杭州市一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罗鸿鹄与被告曾庆涛、陆炳安、郑瑞金、杭州市一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6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炳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鸿鹄赔付589554.69元;二、被告曾庆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鸿鹄赔付114142.24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鸿鹄赔付138524.05元;四、驳回原告罗鸿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03.58元(已由原告罗鸿鹄预交),由原告罗鸿鹄负担435.1元,被告陆炳安负担3267.93元。被告曾庆涛负担632.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67.85元。原告罗鸿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退回4668.48元,被告陆炳安、曾庆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分别缴纳案件受理费3267.93元、632.7元、767.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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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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