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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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等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潮品秀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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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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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粤1972执异85号异议人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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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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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辉、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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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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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雄超与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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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张雄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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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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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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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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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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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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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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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辉、东莞市华隆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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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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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官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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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官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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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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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异85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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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异8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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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异85号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972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粤1972执71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唯优印象(北京)国际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中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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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2019)粤1972民初16021号之一判决公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78575808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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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2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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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21号之一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78575808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确认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大叔与小鲜肉赞助协议》已经解除;二、限被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3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1.3倍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三、限被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服装损失143332元;四、限被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000元;五、驳回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49元,由被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9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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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3 |
(2019)粤1972民初16021号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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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2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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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21号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78575808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龙的传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昱海世纪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大叔与小鲜肉》赞助协议、付款转账凭证、赞助服装清单、有关费用凭证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大叔与小鲜肉》赞助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28868元),暂合计358868元;3.被告赔偿原告服装损失143332元、服饰加工及外购费、海报及购物袋制作费共8719元、律师费32000元,合计184051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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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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