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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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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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凤轩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费黎利 深圳市本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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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费黎利:原告深圳市凤轩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费黎利、深圳市本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凤轩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凤轩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该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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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2 |
(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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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本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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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费黎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凤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费黎利、深圳市本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05民初2720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和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月17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房屋租金和押金7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在7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拟定于2021年4月21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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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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