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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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钜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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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644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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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0 |
2 |
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伟新、杭州钜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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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5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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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7-07 |
3 |
张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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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13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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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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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民初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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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5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方伟新 杭州钜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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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伟新(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俊良居民村24幢东单元302室)、杭州钜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伟新、杭州钜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伟新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8066元,并支付该228066元代偿款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为5098.68元);2.被告杭州钜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中被告方伟新不能向原告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7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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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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