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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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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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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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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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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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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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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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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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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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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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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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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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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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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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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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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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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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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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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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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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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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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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3执1342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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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再昌、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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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的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毛再昌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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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再昌: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再昌、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执57号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5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本院(2019)赣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对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代偿款项5213.273491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冻结、扣划你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相应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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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2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王维波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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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胡淑君 王维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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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58号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1****4724)、王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47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王维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公告当事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公告当事人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淑君、王维波对主债务人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7信甬海银贷字第170019、17002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50000000元和利息42291元在最高额500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被告胡淑君、王维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清(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两被告有权向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追偿;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九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西地块现代综合大市场的以下房地产:第39(D8)栋不分单元301(房地产权证号:浔1000140173号),第59栋不分单元201(房地产权证号:浔1000145491号),第85栋不分单元301(房地产权证号:浔1000145503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对主债务人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7信甬海银贷字第170019、17002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50000000元和利息42291元在最高额50000000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50元,由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王维波共同负担。限被公告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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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王维波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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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307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胡淑君 王维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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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307号胡淑君、王维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王维波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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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4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王维波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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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胡淑君 王维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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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58号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1****4724)、王维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47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淑君、王维波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公告当事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公告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位九江市于九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西地块现代综合大市场第39(D8)栋不分单元301(房地产权证号:浔1000140173号),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西地块现代综合大市场第59栋不分单元201(房地产权证号:浔1000145491号),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西地块现代综合大市场第85栋不分单元301(房地产权证号:浔1000145503号)的房产,分别在相应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对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享有的以下债权:2017信甬鄞贷字第170019、2017信甬鄞贷字第17002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欠款本金5000万元、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欠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2.判令被告胡淑君在50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对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享有的以下债权:2017信甬鄞贷字第170019、2017信甬鄞贷字第17002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欠款本金5000万元、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欠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王维波在50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对宁波以赛亚汽车活塞有限公司享有的以下债权:2017信甬鄞贷字第170019、2017信甬鄞贷字第17002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欠款本金5000万元、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欠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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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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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王维波、胡淑君、胡军、奉化市廊联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奉化市兴申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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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被告- 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 王维波 胡淑君 胡军 奉化市廊联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奉化市兴申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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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波、胡淑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王维波、胡淑君、胡军、奉化市廊联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奉化市兴申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各方应于上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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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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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王维波、胡淑君、胡军、奉化市廊联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奉化市兴申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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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3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被告- 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 王维波 胡淑君 胡军 奉化市廊联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 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奉化市兴申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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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377号王维波、胡淑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宁波以赛亚汽车空压机有限公司、王维波、胡淑君、胡军、奉化市廊联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奉化市兴申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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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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