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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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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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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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卢玉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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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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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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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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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曾文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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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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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曹小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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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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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唐国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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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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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焕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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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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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封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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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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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张裕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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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张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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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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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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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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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902民初5076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孟庆盼 孟凡帅 孟凡粤 茂名市港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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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05-31 |
2 | (2019)粤0902民初5076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孟庆盼 孟凡帅 孟凡粤 茂名市港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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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G69 | 2020-05-14 |
3 | -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孟凡栓 刘永升 第三人- 深圳市双东实业有限公司 茂名市港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观珠河垌加油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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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04-23 |
4 | (2017)粤01民初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起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罗继明 吴咏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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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12-15 |
5 | (2019)粤53民终525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 被上诉人-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第三人- 吴志鹏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 长沙恒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曾杏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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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7 | 2019-11-07 |
6 | (2019)粤0902民初5076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孟庆盼 孟凡帅 孟凡粤 茂名市港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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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G30G31中缝 | 2019-11-07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起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罗继明 麦可君 罗苏光 吴咏仪 凌晓萍 虞建民 刘利平 广东起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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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7 | 2018-11-08 |
8 | (2017)粤01执19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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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9 | (2018)粤01民终119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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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27 |
10 | (2018)粤01民终119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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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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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龚子俊将被执行人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FPY76)、龚子俊(身份证号码:4401051993081230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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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047号 | -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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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7047号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龚子俊: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71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1834411.8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0744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2459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FPY76)、龚子俊(身份证号码:440105199308123016)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广州世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FPY76)、龚子俊(身份证号码:4401051993081230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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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2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广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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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983号 | -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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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983号刘广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广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98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49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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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
3 |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敏、谭浩贤、TANQILAN谭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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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TAN QI LAN谭绮兰 郑敏 谭浩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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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2842号郑敏、TANQILAN谭绮兰: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敏、谭浩贤、TANQILAN谭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拟拍卖被执行人郑敏、TANQILAN谭绮兰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3号2903房产。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842号执行裁定书,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视为送达。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1、本院(2021)粤01执284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郑敏、TANQILAN谭绮兰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3号2903房。2、将上述房产以阿里、京东、工行三家询价平台评估参考价的平均价4197054元的80%即3357643元作为起拍价,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10时至2022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周法官、何助理联系电话:020-83211048、83211024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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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
4 |
肖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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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4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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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418号肖玉婷: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418号《案款分配方案》。《案款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肖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拍卖了肖玉婷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紫百合街9号1103房,得款3,167,643元。上述房产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执248号案(案件受理费)、(2020)粤0103执6108号案(一般债权人李丽容)来函参与分配,本院(2021)粤01执5607号案(一般债权人彭健智)、(2021)粤01执1029号案(一般债权人陈冬梅)来函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现制作分配方案如下:(一)、本案的执行费用本案的辅助拍卖费10,000元和执行费34,076元,应予以优先扣除。(二)、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清偿1、抵押权人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优先受偿2,932,895.83元。2、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执248号案案件受理费16,424元及执行费146元,予以优先支付。(三)、普通债权的分配。剩余款项174,101.17元按比例发放给一般债权人彭健智、陈冬梅、李丽容。1、发放给本院(2021)粤01执5607号案申请执行人彭健智55,756.21元。2、发放给本院(2021)粤01执1029号案申请执行人陈冬梅15,850.77元。3、发放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执6108号案申请执行人李丽容102,494.19元。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的按此方案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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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5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黄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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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黄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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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269号黄顺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26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219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顺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黄顺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黄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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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6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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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81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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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148号陈文敏、禤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662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2021)粤01执8148号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14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334295.83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4914.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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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7 |
(2021)粤0105执保2533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赵思强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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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2533号 | -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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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533号赵思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赵思强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533号【原案号(2021)粤0105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1725132022-01-1917:45:40: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533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赵思强财产保全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赵思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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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8 |
(2021)粤0105执保253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德江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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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2532号 | -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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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532号邓德江: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邓德江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532号【原案号(2021)粤0105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1725722022-01-1917:56:41: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53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德江财产保全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邓德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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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9 |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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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8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林灿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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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7870号林灿辉: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870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53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灿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林灿辉(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10171612)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2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林灿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灿辉(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101716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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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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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唐华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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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78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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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7865号唐华桥:关于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86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华桥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粤01执7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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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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