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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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幼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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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民终220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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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8 | 2020-11-30 |
2 |
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幼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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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11民初1253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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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7-24 |
3 |
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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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11执恢3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鲍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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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19-02-14 | 2019-05-30 |
4 |
沈欢欢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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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11执260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沈欢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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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19-01-07 | 2019-05-30 |
5 |
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鲍志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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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11民初88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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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00:00:00 | 2018-08-15 |
6 |
施初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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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11执50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施初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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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18-04-20 | 2018-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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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劳人仲案字[2018]00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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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劳人仲案字[2018]00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欢欢 被告- 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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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沈欢欢与被申请人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嘉兴市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附楼105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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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2 |
嘉劳人仲案字[2018]00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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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劳人仲案字[2018]00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环磊 被告- 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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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环磊与被申请人嘉兴有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本委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嘉兴市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附楼105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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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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