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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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194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5年10月取得浙江佳盛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220274元,税额313216.44元,价税合计5533490.44元;2015年11月取得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000000元,税额60000元,价税合计1060000元;2015年12月取得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132075.48元,税额67924.52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2016年5月取得上海翔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301886.82元,税额498113.18元,价税合计8800000元。合计金额15654236.3元,税额939254.14元,价税合计16593490.44元。上述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发票内容为“咨询服务费”,其真实业务为利息补贴,票实不符,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调减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管理费用。(2)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取得杭州丽尚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257622.61元,税额75457.39元,价税合计1333080元。上述发票对应的设计费用于“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项目,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014711.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029.8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上述应补税款处50%罚款合计542870.7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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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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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25 | 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蒙草欢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3782.7738 | 无效 | - |
2 | 江股质2017-003 |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 | 9910 | 无效 | - |
3 | 2017-11 |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 | 无效 | - |
4 | 20160033 | 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 4920 | 无效 | - |
5 | 20160032 | 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 492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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