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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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安监管罚(2017)134号 |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01日对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设备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3楼口罩车间供电的2处配电开关裸露,至本机关执法人员2017年11月1日对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017年1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检查时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3楼口罩车间供电的2处配电开关裸露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3楼口罩车间供电的2处配电开关裸露,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属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份,证明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3楼口罩车间供电开关等设备应当采取安装配电箱等安全防护措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向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3楼口罩车间供电的2处配电开关裸露,未采取安装配电箱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浙江蓝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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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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